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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