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XX向原告隗某某借款4万元,隗某某交付了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XX应予以偿还。对于该借款,被告XX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及支付利息,故XX应当依法支付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双方约定的利率范围以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返还另外1.7万元诉讼请求,本院已另行作出(2018)鄂0982民初1820号民事裁定予以处理,在此不再作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XX向原告隗某某借款4万元,隗某某交付了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XX应予以偿还。对于该借款,被告XX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及支付利息,故XX应当依法支付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双方约定的利率范围以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返还另外1.7万元诉讼请求,本院已另行作出(2018)鄂0982民初1820号民事裁定予以处理,在此不再作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XX向原告隗某某借款4万元,隗某某交付了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XX应予以偿还。对于该借款,被告XX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及支付利息,故XX应当依法支付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双方约定的利率范围以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返还另外1.7万元诉讼请求,本院已另行作出(2018)鄂0982民初1820号民事裁定予以处理,在此不再作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程某国在武汉昊田生物技术产业有限公司成立之前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冯某某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应予保护。被告程某国辩称以及到庭证人王某、张某陈述该100000元借款系作为武汉昊田生物技术产业有限公司筹建阶段的资金使用,应由该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发生借贷关系时,武汉昊田生物技术产业有限公司未成立,被告程某国尚不能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履行职务行为,且被告程某国及到庭证人王某、张某并未出示武汉昊田生物技术产业有限公司成立后的财务账目等证据材料证明该款已转入该公司的借款。故本院依法确认该借款系被告程某国个人借款。借款后使用支配款项系被告程某国对其权利的处分,不影响其对借款行为责任的承担。对该款的使用去向,被告程某国可另行主张权利。故被告程某国的该辩称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程某国还辩称原告冯某某主张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借贷发生时,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则债权人可依法在二十年内随时主张权利,被告程某国辩称原告冯某某从未向其主张权利,而原告冯某某诉称曾于2011年间因其他诉讼主张过债权,其后再于2012年间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上述主张权利之时距原告冯某某起诉时均未超过民间借贷案件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被告程某国未举证证明原告冯某某主张过权利后在二年内又怠于主张权利。故被告程某国的该辩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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