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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慧敏 书记员: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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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章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章某的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0元(不包括前期已支付的赔偿款人民币43,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章某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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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邓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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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肖玉华 代理审判员  张 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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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胡某甲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胡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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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陶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陶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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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邓某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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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缪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缪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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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万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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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谅解,在本案审理期间亦能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董菲 书记员: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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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情节特别恶劣,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审 判 长  董 菲 代理审判员  徐文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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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赵某甲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赵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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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胡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胡某某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胡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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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进行施救、主动报案并保护现场,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其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由保险机构对被害人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可视为已赔偿,加之被告人刘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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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9万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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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李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李某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李某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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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张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张某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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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慧敏 书记员: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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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后自首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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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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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王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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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自首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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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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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自首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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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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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自首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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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及时拨打电话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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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有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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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驾驶未经年审的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方某已向被害人胡某某的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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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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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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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霍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霍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霍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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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魏某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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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董 菲 人民陪审员  陈连银 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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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孙某甲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孙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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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代理审判员  胡海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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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张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张某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代理审判员  徐文娟 书记员:刘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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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 审判员  张琼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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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主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武汉市仲裁委员会调解,被告人蔡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03,000元,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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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4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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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吴某某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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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因过失致他人死亡,情节较轻,该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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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4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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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肖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肖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 审 判 长  文玉书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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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鄢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鄢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鄢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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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颜某案发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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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孙某在案发后自首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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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秦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亦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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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盛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盛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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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侯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侯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 代理审判员 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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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金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经武汉仲裁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3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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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小新在事故发生后,未逃离事故现场,在交通警察赶至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亦能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有关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小新案发后仅对被害人戴某某的部分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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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事发后积极施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能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4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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