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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诈骗案)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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