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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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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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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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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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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卜某某故意伤害案)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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