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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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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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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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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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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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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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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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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为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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