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遇事不冷静、不计后果,伙同他人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认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遇事不冷静、不计后果,伙同他人故意殴打被害人致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及轻微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和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遇事不冷静、不计后果,伙同他人故意殴打被害人致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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