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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7)吉0381刑初6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岩审判员 田永利审判员 钱红英 书记员:任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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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电话报警并等候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十六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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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交通运输规定和车辆临时限行通告,在限制通行的区域内超载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案发后能够主动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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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超速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一级,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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