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无社会危险性,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禁猎期非法狩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到案后能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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