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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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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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