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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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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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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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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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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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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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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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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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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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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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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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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朱某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案系邻里纠纷引发,朱某甲无前科劣迹,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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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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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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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甲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其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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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该案系家庭矛盾引起,王某某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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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系轻微刑事案件,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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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洞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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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向某某案发后经传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愈。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张某某25800元人民币经济损失,取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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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乙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乙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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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朱某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案系邻里纠纷引发,朱某甲无前科劣迹,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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