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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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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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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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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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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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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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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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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卫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卫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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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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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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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杜某某)(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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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起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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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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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系初犯,案发后有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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