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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甲故意伤害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甲故意伤害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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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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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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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犯罪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谅解协议,且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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