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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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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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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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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廉某某)(公开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廉某某)(公开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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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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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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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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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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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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