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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同意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