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团章)(公开版)_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同意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