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陈某甲系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八月二十三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悔罪态度明显,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已达成和解,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犯罪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谅解协议,且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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