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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武汉铁路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在被告所辖的襄北公寓就餐摔伤后,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此时诉讼时效中断。后原告李某某的工伤经过两次鉴定,2014年4月14日,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河南省劳鉴2014年12号再次鉴定结论书,最终鉴定结论为:伤残七级,双下肢运动障碍与腰骶部软组织挫伤、圆锥马尾损伤有因果关系;生殖能力损伤、性功能障碍与腰骶部软组织挫伤、圆锥马尾损伤无因果关系。原告李某某对两次鉴定结论不服,委托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鉴定,该院于2015年8月26日出具法医学专业论证意见书,论证意见为: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受伤致脊髓损伤(主要为T4、圆锥、马尾神经)与其性功能、生精功能障碍及大小便功能障碍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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