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该案系邻里等民间纠纷引发,被不起诉人系80周岁以上老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公共场合,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之规定,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且本人系在校学生,初次犯罪,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汝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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