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被告人谭某某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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