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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道建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应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出借的本金及利息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于2012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共向原告借款338万元,其中38万元系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形成的,被告湖北凯笛远洋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前期利率超过年利率24%,因此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为338万元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月利率1%及3%,月利率1%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借款月利率1%予以支持,对月利率3%中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湖北凯笛远洋公司应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借款人湖北凯笛远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虽然变更名称为湖北凯笛远洋投资有限公司,但它们仍属同一民事主体,公司名称的变更并不影响变更后的公司即被告湖北凯笛远洋公司承担原公司债务,且该借条经被告湖北凯笛远洋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道建签字确认并加盖原公司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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