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唐某某驾驶本人的“三菱”牌两轮摩托车将原告撞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唐某某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对该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故被告唐某某作为侵权人应对原告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唐某某驾驶的“三菱”牌两轮摩托车在被告财保沙洋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先由被告财保沙洋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剩余损失部分,再由被告财保沙洋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约按责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的,由被告唐某某赔偿。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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