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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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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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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燕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燕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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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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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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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公开版)_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公开版)_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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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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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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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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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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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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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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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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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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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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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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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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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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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川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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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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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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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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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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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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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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