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某某对原审判决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玲玲审判员 王 娟审判员 丁 婕 书记员:张潇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1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薛某1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1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1系过失犯罪,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居住的社区也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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