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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掩饰、隐瞒盗窃所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