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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建华)(公开版)_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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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昌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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