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案发后于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起诉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原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原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起诉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起诉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起诉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起诉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