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濑溪河支流捕鱼,捕得渔获物种类较普通、数量较少,犯罪情节轻微,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阳某某系年满71周岁的老年人,其肢体系四级残疾,结合其犯罪事实和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不起诉人属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不起诉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明知禁渔期不能捕鱼的规定,仍使用禁用的地龙网捕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禁用捕鱼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不起诉人有自首、初犯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不起诉人属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明知禁渔期不能捕鱼的规定,仍使用禁用的地笼网捕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禁用捕鱼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但某某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但某某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但某某作微罪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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