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医疗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前全部退赃、退赔,且无违法犯罪前科,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确有悔过之心,犯罪情节轻微,可不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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