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具备自首、从犯、退赃、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六条之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作微罪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具备自首、退赃、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六条之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作微罪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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