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陶某甲不起诉。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