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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