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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原告支付了保险费,被告交付了保险卡,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王某某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采用的是被告人寿保险齐分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保险责任第二条第一款对被保险人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的数额和范围进行了限制,排除了部分被保险人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的权利,因此该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按照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但被告人寿保险齐分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既未将该条款中对被保险人获得理赔进行限制的《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提供给原告,亦未对该条款作以提示或者明确说明,被告虽抗辩依网上激活已完成提示,但被告提供的激活流程中无法证明通过激活完成提示告知义务,不足以认定被告已尽到对责任免除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人寿保险齐分公司应当在意外伤害保险金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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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万国与被告人民保险泰支公司订立的特种车辆保险合同及交强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被告亦应履行保险义务。2012年6月18日原告的投保车辆在李某某的操作下发生事故,造成在车外作业的受害人宋某某受伤、并构成伤残九级的后果,属于原、被告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原、被告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当事人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原告所投的此两项保险均在被告公司。《交强险保险条款》第五条将对“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的损害排除在了赔偿范围之外;而本案受害人宋某某虽是原告李万国雇佣的吊车底车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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