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胡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已满七十五周岁,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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