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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甲诈骗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甲诈骗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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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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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诈骗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诈骗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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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华某某、封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华某某、封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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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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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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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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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诈骗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受雇佣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作案时间不足一个月,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9238元依法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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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诈骗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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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全部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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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诈骗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受雇佣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作案时间不足一个月,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768元依法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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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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