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对方损失且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对方损失且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对方损失且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从犯情节,认罪认罚、已赔偿对方损失且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对方损失且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对方损失且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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