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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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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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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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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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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故意伤害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故意伤害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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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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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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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故意伤害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故意伤害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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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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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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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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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故意伤害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故意伤害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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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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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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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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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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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初犯等情节,可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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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故意伤害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初犯等情节,可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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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故意伤害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初犯等情节,可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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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费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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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王某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综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本案由民间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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