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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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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全部退赃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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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并且系在校大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HP笔记本电脑1台,以及暂扣的姜某某、周某某的退赔款人民币10000元,发还泰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责令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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