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借道通行时,未能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钱某甲近亲属及其被害人钱某乙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八日(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道清审判员 姜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 书记员: 朱艳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其谅解,本院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陆某某从轻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委托他人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是过失犯罪,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所在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杰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醉酒驾驶,应依法惩处。上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案发后让人打电话报警以及打急救电话,并在事故发生处等待交警的到来,应认定为自首,一审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其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述主张并无证据证实,其系在案发后被公安人员查获,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上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导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邱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案发后履行赔偿责任,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邱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再犯可能性等因素,结合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审前调查意见,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认定。为保护道路交通正常秩序和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所在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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