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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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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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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曹县**塑业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县**塑业有限公司、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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