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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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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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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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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故意伤害)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故意伤害)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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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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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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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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