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荆树波)(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荆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