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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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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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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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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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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将偷逃的税款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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