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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滥发林某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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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甲滥伐林木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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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滥伐林木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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