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被不起诉人卜某甲无前科劣迹记录,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卜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