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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其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邹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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