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宣告缓刑对被告人陈某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曹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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