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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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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一日(刑期至2016年8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道清 审 判 员  潘启芳 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 书记员:朱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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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王某某提出,其想留在看守所服刑。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上诉人王某某能否在看守所服刑,应当根据其交付执行前的剩余刑期决定。因此,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据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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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履行了约定的款项,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赣J×××××/赣J×××××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乘人员邓某某、叶某某、刘波的医疗等费用也已得到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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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重大事故,并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朱某、冯某乙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曹某取得被害人王某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曹某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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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事故,并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以上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人张某甲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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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事故,并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以上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人王某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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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驾驶非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重大事故,并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许某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孙某赔偿被害人侯某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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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事故,并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娄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娄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娄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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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重大事故,并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陆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陆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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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抢救伤者,公安机关将其传唤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就以上从轻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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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三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该事故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以上从轻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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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顾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顾某某案发后明知有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顾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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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戚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戚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戚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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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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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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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汤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汤某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机关将传唤其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汤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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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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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薛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薛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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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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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贵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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