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谢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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