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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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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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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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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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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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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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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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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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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后能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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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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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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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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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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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时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后能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时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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