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被致被害人张某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入院救治后,继发肺部感染、尿路感染、褥疮感染,最终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张某某死亡的危害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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