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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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